渝北法院:還款超出借款本息,多還的錢還能
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后,償還金額超過借款本息,債務人能要回多償還的錢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超付借款本金8萬余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張內容一樣的借條
原告周某某系重慶某診所的醫師。二被告系戰友關系。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條》載明:“茲因興辦診所需資金,特向李某某借現金貳拾萬元整,李某某給現金拾肆萬元整,壹年后還貳拾萬元整。”同日,原告另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與前述《借條》內容完全一致,僅在“拾肆萬元”、“貳”處由原告以手寫捺手印方式修改為“柒萬元”、“壹”。另在該《借條》底部,由原告手寫備注:“2016年3月30日李某某給周某某現金人民幣柒萬元(小寫:70 000元整)壹年還壹拾萬元(小寫:100 000元整)”。
兩張借條同一天出具,金額卻不同,到底是怎么回事兒呢?原告周某某稱,其由于創辦診所需籌集資金,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楊某某,楊某某稱其可以向戰友借錢來轉借給原告。2016年3月30日,被告楊某某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兩份載明金額20萬元的借條叫原告簽字蓋手印,并說其可以用該借條去找戰友借錢,借條要拿一份給其戰友。由于楊某某說實際借款只有7萬,當時就在原打印的借條上改動了一下金額。
2016年4月1日,被告楊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轉賬支付了7萬元。
還款真相撲朔迷離
借款發生后,原告如何還款?還款金額是多少?雙方也是各執一詞。
原告稱,其借款后,于2017年6月1日開始幾乎以每月1萬元向被告楊某某還款。原告在接連還了被告楊某某大約10萬元以后,就叫被告楊某某算賬,可被告楊某某一直不愿,也拒絕走法律程序,被告還多次帶著不同的婦女到診所鬧事,這些婦女都聲稱錢是她爸爸的,不拿到錢不走人。
二被告卻認為,原告多支付本息不符合生活常理,若原告認為還款金額已經超過本息,就不可能再連續向被告支付,原告稱被告對其強行收款與事實不符,本案原告借款后拒不償還本金,被告向其要求支付還款本息是合法的。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4日,原告向二被告分期還款18次,每次還款金額均系1萬元以上。
超付借款本息應當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雖舉示兩份《借條》,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并生效應當有借款合意與借款的實際支付兩個要件,其中本金金額為七萬元的《借條》備注內容為現金7萬元,與實際由被告楊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于第二日支付7萬元的支付方式并不一致,另一張同日出具的本金金額為十四萬元的《借條》雖載明為現金支付,亦不能直接推定為現金支付;另,原告曾向被告楊某某出具《關于還借款的情況說明及還款安排》中所稱的還款情況為在四個月左右時間內,每月償還1萬元至2萬元,即使每月按承諾2萬元還款,也并不能償還至兩張《借條》載明的累計金額21萬元。故原告與被告李某某之間只形成了本金為7萬元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李某某應當就其已支付載明本金為14萬元的《借條》之實際出借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其舉示證據不足以證明已支付該14萬元。
此外,從《借條》中載明的借款7萬元還款10萬元可得,原告與被告李某某所約定的利率標準超過月利率3%。經核算,原告所還超付款項共計8萬余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該部分超付金額,應當予以支持。
被告楊某某并未與原告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其僅基于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李某某進行代支付貸款及債務催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支付超付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周某某返還借款本金8萬余元及資金占用利息。